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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应“自煮火锅”监管: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健康·生活--人民网

时间: 2024-08-05 14:40:39 |   作者: 罐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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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赵敬菡)今年以来,“方便火锅”“自煮火锅”“速食火锅”产品慢慢的变多,很多消费者也愿意尝试这种新鲜、方便的饮食方式。这种新型食品该如何监管?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回应表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记者了解到,食药局总局在对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函中明确表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制作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规格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公司制作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记者留意到,2017年8月23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成都市自热式方便火锅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

  其中明确,生产方便火锅的企业应具备四项门槛。一是申证企业应具备生产火锅底料和至少一种主要配菜包(蔬菜制品或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能力。二是除主要配菜包以外的其他配菜包、蘸料包、食品专用自发热包、餐具等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制作或按照采购制度外购。三是应设立独立的组合配装车间。四是方便火锅中所含原料及配菜包原则上应是常温下储存的产品。

  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和法规及《审查方案》有关要求做好生产条件和申请资料的准备后,即可向成都市食药监局提交资料,申请方便火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自热式方便火锅(以下简称方便火锅)是由火锅底料包、配菜包(蔬菜制品、肉制品类、蛋制品、淀粉制品)、蘸料包、食品专用自发热包、餐具等组成。消费者可通过食品专用自发热包对火锅底料包、配菜包加热后进行食用。其食品类别属于速食中其他速食,产品品种明细为自热式方便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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