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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了许多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是包括贯彻执行有关道路养护的法律和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下达的年度道路养护计划;负责市管道路日常养护和维修、检查勘验、应急抢修;承担对应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挖掘后修复等工作。
根据《中国章程》,成立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委员会,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的领导下,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履行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的发挥中心各级党组织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把握本单位发展趋势,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本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党务工作,党委开展党的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党委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的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层次地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逐步的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承担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党委会议和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作出决策,以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三)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分管领导;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公路养护管养事业发展各项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带领全体干部职员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党委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完善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充分的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州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做好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统战工作;
5.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重大资金安排;重大事项决策;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考核依据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本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开展。
(四)议事规则:党委通过组织召开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党委会议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领导的意志,不得以传阅和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任免;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员,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共5个,分别是综合部、道路养护部、桥梁隧道养护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由有权限的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部门在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工作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提交单位党委会议以及办公会议审议的,根据党委会议、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二)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二)服务对象能够最终靠信函、意见或者建议书、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本单位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按照有权限的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职能事项,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依规执行落实好相关工作。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围绕职能工作,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制定工作规划,细化职责任务,抓好督促落实,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理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年度财务情况。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监控,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合法合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按照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举办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5月16日经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