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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 2024-05-14 06:48:20 |   作者: 罐头系列

产品描述

  《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湿粉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细则》中所称湿粉类食品是指除水外以大米、小麦粉或其他谷物粉类、食用淀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一般经清洗、浸泡、磨浆、调浆、发酵(或不发酵)、成型、冷却、包装等生产的基本工艺制成的产品,包括湿米粉(原料中除水外,大米含量不低于90%)、湿粮食加工品(原料中除水外,大米或小麦粉等谷物粉类原料含量占50%以上90%以下)和湿淀粉制品(原料中除水外,食用淀粉原料含量占50%以上)。

  《细则》要求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车间以及独立的原料仓、原料拆包间、成品仓等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的基本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地布局,根据相关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做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细则》要求根据生产的基本工艺的需要,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原料清理洗涤设施、浸泡设施、制浆设备、调浆设备、发酵设备、成型设备、冷却设施、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施等。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别的条件的,应按相应规定执行,如采用复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配备水质净化处理设备。

  《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蒸煮成型的过程中,确保加热温度不低于100℃、加热时间保持1分钟以上,或采用其他等效杀菌效果的热加工工艺。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你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1018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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