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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时间: 2025-03-02 09:06:31 |   作者: 罐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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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未依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协助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或者实施其他与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规定处理,并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文物销售单位购买、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申报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

  (一)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三)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五)强化信用监管,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应当按照资本监管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风险资产和资本占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诚信原则,完善融资担保机构授信准入办法,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落实银担分险,实行优惠利率,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共同做好风险管理,合力为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做好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推进登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登记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推动登记档案电子化、影像化,保障电子登记档案、纸质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做好本级电子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并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七条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和下次考核资格,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论坛社区版块和群组用户传播军事信息的管理,规范用户军事信息传播行为。

  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传播军事信息方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并对有关账号、版块、群组采取警示整改、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支持开发区发展软件信息、研发设计、工业设计、中试服务、检验检测、工业互联网、科技咨询、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依法将医疗保障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十条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审评审批、监管执法、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推动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统一、数据互通、结果互认、联勤联动的监管体系。

  第四十四条药品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风险、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信用状况等,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十六条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数字化监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分析和利用,提升全过程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药品和医疗器械智慧监管。

  《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诚信开展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警示经营风险。行业组织可以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本市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第五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取用地下水行为依法依规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监测、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社会化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广应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加强动态监测。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依法上市融资,并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各类融资需求,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省融资信用征信服务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的融资支持力度。

  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国家和省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开发新型保险产品。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支持诚信合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把用人单位、个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诚信服务示范指标体系并定期组织评估,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信用评价体系,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运输安全、经营行为等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测绘单位的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信用信息。

  第五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用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用水户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来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政策措施,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机构保单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 …

  实行信用修复制度,推进全流程网上信用修复服务,保障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

  第二十九条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守信主体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可以采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政府服务清单,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经营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河北唐山)网站、幸福唐山APP、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自主打印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基本建设投资、消防安全、医疗保障、人社、公安、税务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经营主体已经提供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直接取消、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到本市相关单位开具证明。 …

  第十二条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优化适应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环境,支持经营主体创新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立与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格局。

  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为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完善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整合共享市场监管、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经营主体提供融资综合信用服务。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适用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停车资源调查情况,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运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以免费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服务为主,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调节停车供需、提高停车泊位周转利用为辅。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

  第二十六条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受理矛盾纠纷前,应当将调解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确告知矛盾纠纷的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消防安全监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应用,定期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立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褒扬激励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科创平台集聚区域或者产业孵化园设立科技支行等特色机构;优化科技金融产品,推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科创平台或者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依法记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发现受援人或者代为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承诺等行为,应当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将燃气经营者有关燃气设施的建设、检查、维护、更新改造以及受理、处置燃气用户有关故障报修、举报投诉、咨询服务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以及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估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本市鼓励经营主体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符合投保条件的经营主体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口岸等主管部门应当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依托信息化等手段,逐步实现为经营主体提供数字化申报导航服务及线上查验、线上签发等在线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实现海关、海事、边检等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本文件确立了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的建设原则,规定了建设内容与要求、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规定了区域政务诚信评价的基本原则、指标体系、评价流程、评价规则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各行政区域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街、镇等其他层级的政府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可参考执行。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信用建设目标、信用建设内容、信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供气企业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商品量管理、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诚信计量服务和诚信计量评价考核。

  本文件适用于供气企业的诚信计量管理,供气企业相关商(协)会对行业诚信计量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