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2024年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 2025-01-06 08:00:15 | 作者: 产品展示
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省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违反法律犯罪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农违法犯罪行为,我厅筛选了10个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4年5月,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宠物用品超市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和假兽药。经立案查明,该网店实体店为西湖区某宠物用品店,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从1688网上和亲戚处购入50mg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盒(100片/盒),以7元/片、60元/10片价格对外销售,线mg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板(一板10片),以22元/片对外销售,线元/盒对外销售,线元/盒对外销售,线款产品(某某滴眼液、某某滴鼻液)具有符合兽药含义的表述,但无批准文号,无公司制作信息,无可追溯二维码,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假兽药)29盒86片,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19.06元,罚款1747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信丰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外地车辆涉嫌运输假肥料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肥料为广西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经依法抽样送检,该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实际检验测试数据为0.70亿/g,小于指标要求≥1.0亿/g,与登记批准的指标不符。经立案查明,2024年2月,当事人罗某某(广西人)从广西陆川县某肥料公司采购微生物菌剂1.45吨(29包,50千克/包),采购价格1200元/吨,销售金额2000元/吨,至案发时未销售,无违法来得到的。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信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办函,反映上高县某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砂糖橘”XX号苗木涉嫌存在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对外销售的部分该品种苗木未依法申请开具调运检疫书,存在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调运该品种苗木180株,违法来得到的3260元。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60元,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2日,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移送的案件线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灭蝇胺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为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0月31日销往该超市的,共19.7千克,销售金额为126.8元。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6.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新余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转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分宜县某镇胡某某种植销售的果冻橙联苯菊酯农药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胡某某在销售该批次果冻橙前10天喷洒了联苯菊酯农药,导致该批次果冻橙抽检农药残留超标,该批次果冻橙出售的收益35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冻橙,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50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9日,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熊某某屠宰的牛肉做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不合格。经立案查明,2023年10月4日,当事人从高安市某交易市场多名流动牛贩手中购买了15头肉牛,在没有履行向货主索取用药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用于屠宰销售。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屠宰的肉牛在农贸市场销售给消费者用于食品消费,出售的收益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高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永丰县吴某销售的牛蛙经检测常规药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永丰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吴某在养殖牛蛙过程中使用了恩诺沙星药物,导致上市销售时牛蛙兽药残留超标。该批次牛蛙已销售5公斤,出售的收益100元。当事人吴某在立案调查后主动将涉案批次的牛蛙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永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吴某停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牛蛙,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