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 《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时间: 2024-02-21 10:26:36 | 作者: 调味酱系列
为加强新业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预拌粉生产行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近日发布实施。
食品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相应食品的产品,如糕点预拌粉、饼干预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布丁预拌粉等等。简便方便是食品预拌粉最大的特点,适合食品企业规模化、连续式生产。目前多用在烘焙、冷冻饮食业,并已形成产业趋势。
《细则》重点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结合陕西省食品预拌粉生产真实的情况及产业高质量发展状况,明确许可范围;二是确定生产场所功能区设置;三是确定生产的基本工艺流程及食品安全关键控制工序;四是考虑不同用途,确定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能力。
《细则》的出台,是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水平发展的必然需要,是企业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需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精准化监管的需要,是食品制造业规模化生产的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细则》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食品预拌粉产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内食品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相应食品的产品。
第五条 食品预拌粉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 3101,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具体品种明细)。
第六条 生产场所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
第七条 厂房设计、内部建筑结构、人流、物流、气流、排水等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和虫害侵入。
第八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场所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依其清洁程度要求大体上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有效分离或分隔。生产车间一般来说包括原辅料预处理车间(有该工艺的)、配料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装车间等。辅助场所一般来说包括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原辅料脱包间、缓冲间、内包材消毒间、仓库等。
第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及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应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和洗手、干手及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条 设备设施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食品预拌粉生产设备一般来说包括:预处理设备(有该工艺的)、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喷码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要求。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四条 供排水、送回风、CIP 清洗及物料管道等应标明名称和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检定、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对温度有控制要求的生产的全部过程和生产环境,应严格进行温度控制并记录。
第十五条 生产工艺流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清洁作业区内的废弃物应经独立通道密闭运送。
第十六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有需要的)、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有需要的)、灭菌锅(有需要的)、生物显微镜(有需要的)等。
第十七条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要求执行。设备布局应当按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食品预拌粉生产工艺流程一般来说包括:原料验收、原料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
第十八条 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工序,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控制工序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原料验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辅料一定要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配料:配料应实时记录并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混合:应经过充分验证合理确定混合时间,必要时应采用预混工艺保证物料混合的均匀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PROC、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真实的操作应与工艺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加工人员患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及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品质衡量准则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食品预拌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应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管理。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原料预处理(有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进行严控,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厂的检验管理规定,确定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出厂检验能力至少应满足感官、水分、菌落总数(有需要的)、大肠菌群(有需要的)、净含量的测定。公司能够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的新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记录外,还应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记录,配方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记录,生产投料及各关键控制工序记录,不合格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处置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等。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相对有效追溯。鼓励企业使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进行产品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所申请食品预拌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样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原标题:《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 《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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